今晚报记者 常健 通讯员 黄茂鑫华锋优配快线
近日,天津市津南法院审结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此法官也提醒每一位交通参与者坚持“各行其道”共同守护交通安全。
2023年11月9日,刘某某骑自行车沿津南区咸水沽镇丰收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咸水沽第三中学门前,遇到在其右前方同向步行的潘某某,两人并行时刘某某骑车摔倒,潘某某将刘某某扶起并拨打110报警,民警赶来后当场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
潘某某:“我直行走路华锋优配快线,但拐弯的时候,没看到骑着自行车的大姨,我不确定是否自己碰到了她。”刘某某则称,“我骑着自行车快到咸水沽第三中学门前时,在我的右前方有一个行人,在我和那个人并排时,他突然向左迈了一步碰到了我,我没稳住车把就摔倒了。”
事后,刘某某前往天津市津南医院就诊治疗,医疗费共计794.84元。为查明事故事实,办案民警调取事故现场周边监控录像并委托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潘某某身体是否与自行车及刘某某身体发生接触、刘某某成伤机制进行鉴定。因双方对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存有异议,始终未对赔偿责任达成一致,遂刘某某向津南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潘某某赔偿其医疗费2294.84元、营养费9000元、护理费13630元、交通费1500元,合计26424.84元,诉讼费由潘某某承担。
经查,案发事故路段为机非混行道路,同时设有人行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
事故发生时,刘某某在机非混行车道骑行符合法律规定,而潘某某在设有人行道的路段中行走在车行道上,属于违反路权原则行为,因此潘某某对该事故发生应承担一定责任。
由于刘某某作为自行车驾骑方,其行车速度较行人更快,负有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均应高于潘某某,故在人流与车流密集区域内骑行应当谨慎慢行。刘某某在交管部门询问笔录中称事故发生前发现潘某某时距离其有20米远,在庭审中陈述事故发生时并未发现潘某某,由此可见其在骑行过程中未尽到时刻观察路面情况的义务,亦存在一定过错。
综上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自行承担50%的事故责任,潘某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根据刘某某病情治疗情况,法院酌情确认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4419.84元,其中被告潘某某承担50%的责任,共计7209.92元。
法官说法:
各行其道才是安全之道!交通出行安全至关重要,每位参与者都应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非机动车应走非机动车道华锋优配快线,无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靠车行道右侧行驶。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路段应靠最右侧路边行走。驾驶人及行人都应时刻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共同守护道路安全与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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